张亚光:“信用”语意的现代转变
浏览:2992       文章来源:全国企业信用评价与公示平台 (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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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助理

  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新常态之后,对社会资源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过去的经济发展历程中,信息不对称情况普遍存在,社会资源使用效率较低,也容易滋生欺诈等社会问题。“新常态”意味着传统的资源配置模式发生改变,各市场主体的信息日益透明,市场交易的行为规则更加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准之上。因此,信用体系建设已经不再是一个道德层面的宏观讨论,而是直接牵扯到市场经济在未来能否顺利推进的技术层面的微观话题。本文以中国近代以来的信用体系建设为线索,分析了“信用”从传统到现代的语义转变,考察了近代信用监管体系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以期对当下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 近代信用监管体系的思想基础——“信用”语意的现代转变

  “信用”一词古已有之,但最初的用法是作为动词,意多为“相信并任(使)用”。如《左传·宣公十二年》即有“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的用法。又如《史记·老庄申韩列传》“秦王悦之,未信用”、《魏书·列传第八十五》“陛下信用谗言”等。然而遍查古代典籍,并没有类似现代信用的含义。

  1903年,中国人才有可能第一次接触到了具有Credit含义的“信用”。罗振玉等人创办的《农学报》(第229期至第234期),连续刊载了日本人田谷九桥和高岗熊雄翻译的《农政学》,其中第十四章的标题为《农业信用论》。该章开篇论述道:“农业者不可不厚其信用。盖农民之须信用有二端为。其一,农地为贷债之切实保证……其二,偿还资金为期必远。” 全章内容基本都是围绕农业借贷问题展开。此处的“信用”已经由传统的动词变为了现代意义的名词。此后出现在报端等场合的名词“信用”逐渐多了起来。

  即便是广义泛指“诚信”(Honesty/Integrity)之意的“信用”,也是在近代中文报刊中才出现的。1910年,一幅名为“俾斯麦少年时之信用”的画报讲述了俾斯麦“生平所最重之信用”故事,言其在十六岁之时与一位信守承诺的鞋匠结为至友,“崇拜之若师长然”。这个故事中的“信用”,既非传统“信任使用”含义的动词,也不是指狭义借贷关系的名词,完全是今天社会伦理意义上的信用概念了。

  事实上,目前所能见到最早赋予“信用”以“诚信”含义的文献是1907年《农工商报》刊载的《论说:讲商人之信用》。作者侠庵(江侠庵)是晚清广东官派留日学生,回国后担任过陈炯明的老师,民国时期还在广州开办过工厂,后因资金短缺而歇业。如上文所述,意为“借贷”的“信用”是近代中国知识分子转借日语而来,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日本对建立在借贷关系之上的现代信用体系的重视程度。作者留学日本期间,应该对现代信用的理论和实践有一定的了解。因此,“讲商人之信用”一文对“信用”的定义和功用做了十分详细的阐释。该文认为,“信用之在,商人不止可以称为无形之资本,且尝有比之有形资本。” 所谓无形资本,指的是商人是否诚信的声誉。有形资本,则是有关银钱借贷的能力。

  二、 近代信用监管体系的制度结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讨论信用的语意沿革,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在实践上也有重要的价值。许多人对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明确的认识甚至存在混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用”的定义本身存在两重性。社会伦理意义上的信用和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有一定联系,例如借贷关系的履行和偿付一般须通过个人或企业的诚信来保障。但是严格来讲,两者是不同范畴的概念,类似于“信用社”“信用证”等都是基于狭义的借贷关系产生的经济现象。因此,涉及信用体系或信用监管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至少应从伦理学意义的信用和经济学意义的信用两个方面展开。

  一般而言,经济学意义的信用监管指的就是金融监管(主要是银行监管)。这个意义上的监管主要是依靠正式制度进行的。两千多年前的《周礼·地官》中即有“泉府”一职,专门负责管理官方借贷活动。在漫长的历史中也相继形成了典当行、钱庄、票号等传统的信用机构,相关的监管部门主要是户部。近代中国的银行制度仿效自日本,清末的户部银行就已经设立了银行监理制度,商部也有近似职能。北洋政府时期,由财政部派驻官员到各省官银钱号,实行银行监理和稽查。1916年,财政部公布《银行稽查章程》,明确了金融监管的法规。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财政部在1927年10月设立了金融监理局,负责所有国内金融行政事务。次年金融监理局改组为钱币司,用以监管全国银行。1935年,财政部还设立了金融顾问委员会和法币发行管理委员会。全国的信用机构和信用活动都处在明确的正式制度框架之下,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

  对伦理学意义的信用监管,则是采取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在正式制度方面,有关欺诈的法律约束古已有之,最著名的是“欺君之罪”。例如唐律将“诈伪”列为十二篇篇名之一,共有27条,内容涉及伪造皇帝玺宝、伪造文书、伪造门符、诈欺取财等。

  非正式制度是指得到社会认可的约定成俗、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价值信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古代思想文化体系中占有很重的分量。“仁、义、礼、智、信”是人们相处的基本原则。在经济活动中,孟子将无善、无信的商人称为“贱丈夫”。那些一诺千金、诚实守信的商人则被尊称为“良贾”“义商”。这些传统文化的基因通过言传身教和社会舆论等方式代代传承,影响深远。近代以来,商品经济繁荣,报刊媒体发达,思想传播自由,“诚信”教育得到普遍重视,从非正式制度角度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补充。

  民国时期的许多中小学国文教材中都有《诚实》的课文,青少年从小即受到“诚信教育”的熏陶。1914年7月号的《中华童子界》,刊登了一篇小学高等二年级学生的文章《诚信为立身之要说》,开篇写道:“人之立于世界者,全赖诚信以成。” 学校不仅注重诚信教育,还积极通过实践来探索培养诚信交易的理念。例如浙江省立女子师范学校就推出了“诚信超市”——“今本校为便利师生起见,选陈物品,俾便取携。入市不须问价,即隐戒以勿欺。投钱各表真忱。”其目的是“自兹信叶中孚,用养成师范之人格”。在学校教育之外,家庭的“诚信”教育也发挥着重要功能。民国时期的著名实业家、曾国藩外孙、担任过上海总商会会长和全国纱厂联合会副会长的聂云台,在其自办的中国首本家庭刊物《聂氏家语旬刊》中教导后辈要“诚信、仁厚、勤俭、谦卑”,首先要遵循的原则是“莫使诈术。”

  在非正式制度中,宗教的意义颇为特殊。近代中国信仰多元,各种思潮泛滥,为宗教发展提供了有利环境。客观而言,不同宗教传播过程中也多对诚信品德加以宣扬。基督教会的杂志里面有许多诚实守信的模范故事,如林乐知(Y.J. Allen)等人主编的《教会新报》(The Chinese Globe Magazine)刊登过一位欧洲幼童多德根的故事,以其口吻说道:“设说谎以欺人,终不能见悦于人,究何益哉?” 另一本教会杂志《中西教会报》刊载“诚实在中论”,告诫信众“凡内心诚实,是为上帝所最喜爱者。”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898年《万国公报》连载了厦门领事署翻译的《富国新策》一书,其中第七章标题是“论诚实”,开宗明义地指出:“人能诚实,可以增国之富。不诚不实,可使富国易而为贫国。” 这已经触及到了国家信用的问题,将诚信和国家经济发展直接联系在了一起。除了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也都认同“诚信”的美德。例如佛教经常以“诚实获报”等故事宣扬其因果报应的理论。

  三、 经验与启示

  现代信用的概念是在近代逐步确立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日语影响,“信用”由古代汉语中的连动词“相信并任(使、利)用”逐渐演变为名词。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基于金融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借贷信用受到了国人的广泛关注,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对“诚信”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用”的现代含义开始深入人心,最终形成了沿用至今的语意系统。

  “信用”的概念被现代化之后,相应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问题便摆上了民国社会的议事日程。受到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局限,近代中国的信用监管体系必然是不完善的。但是作为现代信用体系的起点,这段时期至少积累了足够多的经验和教训。考察近代中国信用的语义转变和监管体系的发展历史,对当前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如下启示:

  首先,“清源”方能“正本”。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信用问题的关注程度逐渐提升,学界和业界倾注了越来越多的精力进行研究与探索。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有为数众多的人无法辨别现代信用的准确含义。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理论分析,也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信用监管体系实践的推进。问题的根源恐怕就在于“信用”一词既来自于古典文献,又接受了外来词义的植入。只有追溯到近代语义发生演变的源头,才能够厘清广义诚信和狭义借贷的区别,从根本上明确现代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路径和方向。

  其次,信用具有经济价值。在现代信用概念诞生初期,国人就已经意识到了信用具有可计算的市场价值。对于商人或企业而言,信用能够作为无形资产甚至是有形资产计价,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现代经济中所谓的信用证券化、信用评级等活动,与信用的市场价值有直接关联。未来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监管体系的完善,都应当牢牢把握这个原则。

  最后,信用监管应重视非正式制度环境的培育。现代信用有两大基本含义——“诚信”和“借贷”,前者直接属于道德范畴,后者也需要道德规范来约束。建设法治国家与弘扬传统文化并不矛盾,在当前条件下,大力宣传儒家文明中的“诚信”美德,将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不仅可行,而且必要。近代中国的信用监管经验表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同样重要,二者不可偏废。